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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

发布日期:2022-07-21 浏览次数:1690

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,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,保证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培养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、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》《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》和《教育部关于办好开放大学的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细则。

 第一条  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毕业生。

 第二条 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。学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,方可申请学士学位:

 1.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。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,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、观点和方法分析、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。

 2.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,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,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,经审核准予毕业。

 3.独立完成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、毕业作业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)并通过答辩,最终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。

 4.专业核心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(含75分)。专业核心课程免修免考或其他形式替代的,以合格(60分)计。

 5.外语能力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条:(1)报名时未满55周岁的艺术类专业学生须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(PETS)3级笔试考试(含听力),且成绩达到30分及以上。(2)报名时未满55周岁的非艺术类或非外语类专业学生须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(PETS)3级笔试考试(含听力),且成绩达到40分及以上。(3)报名时已满55周岁的学生须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(PETS)3级笔试考试(含听力),且成绩达到10分及以上。(4)参加2018年12月31日前组织的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,且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。(5)参加2018年12月31日前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,且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。

 6.学生本人申请。

 第三条  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授予学士学位:

1.超过学校规定时间申请的。2.学习期间,受过学校严重警告以上(含严重警告)处分,至毕业前尚未撤销的。3.学习期间有***或协同作弊行为的。4.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、毕业作业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)存在严重抄袭(或剽窃)行为。5.其他不符合学校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学位要求的情况。

 第四条  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程序:

1.应届本科毕业生,凡符合规定条件者,填写《江苏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》(附件1),向学籍管理协助实施单位(各市县开放大学、二级学院、行业学院、企业学院以及市县电大)提出申请。2.学籍管理协助实施单位参照上述第三条规定,对申请人的学业情况进行初审,初审合格名单按要求上报学籍管理部门核对,核对准确后报学科建设处。3.学科建设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者的学业情况、德育情况、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逐项审核,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者列入学士学位拟获得者名单,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。4.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进行逐一审核,就是否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作出决议,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认可。

 第五条 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须在申请毕业的同时提出学位授予申请。仅因外语能力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而未获得学位者,可在毕业一年内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次。

 第六条  对于学位申请、授予、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,相关部门及时告知学生原因及申诉途径等,学生可通过填写《江苏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申诉申请表》(附件2)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,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相关异议进行复审研究,并作妥善处理。

 第七条 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、毁损等,不予补发。

 第八条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全过程要坚持标准、严格要求、保证质量、公正合理。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、弄虚作假的,一经查出,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,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。

 第九条  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,学校可予以表彰,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:1.获得校级及以上特等奖学金1次及以上。2.获得校级及以上一等奖学金2次及以上。3.在省级及以上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。

 第十条 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 第十一条 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,以本细则为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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