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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义务教育法》:我国民办学校发展的保障

发布日期:2006-12-07 浏览次数:5302

在新修订的《义务教育法》中,民办教育是有其法定的存在和发展空间的,对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价值也有着明确的说明

和规定,使民办教育在《宪法》《教育法》和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等的指导下,又有了进一步明确和对应的国家法律依据。

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,对于一些家长和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,如孩子的托管、个性化帮助与特色学习等,公办学校并

不能完全提供。公办学校提供的是常规的、规范化的教育,民办学校则更多地适应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孩子或多元化的学习

需求。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分工应该是很明确的,也应该在法律上给予明确的界定。

目前,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通常收费较高,也有一些面向低端需求的民办学校,如一些打工子弟学校的收费就比较

低廉。这说明,民办学校本身也在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。在整个义务教育的范围内,民办学校也可以找到更多的增长点。

在民办学校和整个教育系统中,人们常把公办学校教育和民办学校教育截然分开,尤其是民办学校自己,往往认为只有

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才是对应民办学校教育的法规,其他法规首先是对应公办学校教育的。这种认识是狭隘的。因为从《宪

法》、《教育法》和《义务教育法》等国家法律的规定中,都在原则上对公办、民办学校一视同仁。这说明从国家的立法理

念上看,是讲求公正和公平的。至于为什么会产生这种误解,主要是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及运用存在着偏差。由此可见,民办

学校应该认真学习和领会《义务教育法》的精神,明确法律对民办学校规定的责、权、利,进而可以有效地运用法律所赋予

的权利,避免违法行为并积极维权。

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来说,标准都只有一个,就是遵循《义务教育法》。在这个法律中,各类学

校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。对学校来说,法律所带来的不仅是约束,更是规范的跑道。只有在这样的跑道上,民办教育才能发

展得更快,才能拥有更宽阔的眼界和前途。可见,《义务教育法》不仅是公办学校应该遵循和能够获益的法规,也是民办学

校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保障。尽管在现实中还存在种种不公平竞争的情况,但是从发展的角度看、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,我国

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方面已经有了积极的进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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